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精华考点(5)
1、什么是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2、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发生转移的;
(2)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赠与、分割、合并的;
(3)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地址、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其它条件发生变化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时限、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哪些限制?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农用地调整。
(2)土地征用。
(3)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变更。
(5)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
5、哪些情况属于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变更?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
(2)《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