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三)调解书及其效力
1.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要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2.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一)处理的概念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内、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以地方性法规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度、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决定。
(三)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1.处理的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3.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