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包期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三十年。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未开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较有特殊性,各地的规定一般不同,如陕西宝鸡规定期限为五十到七十年,黑龙江规定为三十到七十年,故实践中其具体期限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五)承包土地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的土地,存在着一个公平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土地相对紧缺的地方尤其突出。因此,在土地发包经过若干年以后,由于人口变动等情况,与原有的土地分配格局可能出现利益分配不平衡的情况。这就需要对承包土地进行局部的调整。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农村政策的稳定性,防止发包方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的承包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四、农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农地使用权的内容。
农地使用权人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依法继承。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未开发利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须达到一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转让,具体转让条件依各地方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