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使用国有土地
关于法人合并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关于宗教活动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关于企业改制和破产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2、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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