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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民事义务的发展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10月31日 ]  【

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民事义务的发展

  民事义务的发展

  在现代民法中,民事义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合同法义务来源的多样化、侵权法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出现,以及物权法中公法义务的扩张上.

  一、合同法中义务的来源多样化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现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导致违约行为概念的改变.按照传统的观点,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所设立的,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违约.然而,这一观点因义务来源的多样化而改变,也就是说,违反法定的合同义务以及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也可构成违约.义务来源多样化表现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从性质上看,《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但除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以外,也有一些法律及法规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从而形成了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不仅仅是表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且在合同成立以前以及合同终止以后,都会产生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实际上是在合同法领域中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道德,并使这种道德以法定的合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对于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二、侵权法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各种新型权利与利益不断产生,传统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因"违法性"概念的存在而受到限制,由此发展出各类安全注意义务以扩张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在现代侵权法中,行为人除了违反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作为的义务,即行为人应当尽到对特定的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在先行为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经营者违反了特定的经营场所对特定的顾客所负有的安全保护义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法,据学者考证,在1397年德国的一个案例中就出现了一般安全义务.在1902年10月30日的一个判决中,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6条的规定,确立了一般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以后不仅扩大适用于由物造成的各种损害,也扩大适用于由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在德国,基于注意义务的责任是法官造法的产物.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和他人的绝对权利.这一点已经在法院的长期审判实践中得到确认."在法国法中,存在着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此种责任与德国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相类似.安全义务理论之所以被法国司法创设出来,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约受害人提供保护,在这里,人们认为,一旦雇员在工伤事故中受到损害,他即可以要求雇主对其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雇主违反了对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雇主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其过错是被推定的,无须受害人证明.比利时和卢森堡法院也确认了对某人就其监管之下的无生命之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之推定.这些经验都是值得借鉴的.

  我认为,我国侵权法中也应当确认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丰富了侵权行为的形态,同时也使侵权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的内涵发生变化.因为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行为人违反了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的义务,违反了侵权法和侵权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行性义务,还包括行为人违反了因其在先行为所产生的,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对特定的受害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而使受害人因他人的行为遭受损害,违反义务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在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中,违反保护义务的人并没有直接针对受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所以此种责任也可以视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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