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合伙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两种基本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联合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新的《合伙法》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合伙法,删除了原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虽然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来说,如果让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新合伙法对一些特定市场主体成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合伙从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因此,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出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合伙财产形成的途径。至于出资的种类、数量,合伙人可以协商确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各个合伙人投资额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伙的日常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之间具有的共同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又要共同进行决策和经营。但是有限合伙人由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为了保护其他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的盈余分配方式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有限合伙人则按其出资比例享受盈余份额。
5.合伙当中必须有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组织的团体人格是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密切联系的,合伙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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