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包括法人从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具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的时候,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两者的发生和消灭一致。而自然人从出生就具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行为能力可能在此之前因为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所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分离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影响。如同法人的能力范围构成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样,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法人的能力范围同样构成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将其目的范围进行登记后,一般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与法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使其明确法人能力的大小,而不会同法人进行其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活动,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特殊的,所以各个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经营范围的不同也就各不一样。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工作机关或工作人员加以实现。如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靠其自身实现一样,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只有依靠其机关、其工作人员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这是由法人的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要由其意志机关形成决策,由其执行机关执行,并受到其监督机关的监督,经过这些机关的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现。因此法人机关在其权限内从事行为的后果要由法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任意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受到法律和社会公益的种种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范围上受到设立法人目的、性质和章程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在其登记的经营目的的框架之内的,法人在社会上存在,就要奉行其设立所应对社会承诺的宗旨,这就是说法人必须在其公示的目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如事业单位和学校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国家的公共事业和教育事业,因而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只承担社会公益事业任务。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应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可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但是现在世界各国立法都不再严格按照目的来限制法人的行为,这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另外,法人的性质也决定了它不能从事某些活动,比如专属于自然人人身的行为,法人不得为之;再有,上文提到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在性质上届于非营利法人,因此从这一角度讲,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最后,法人的有效成立都必须有自己的章程,法人的章程体现出设立者的目的,法人必须遵守其章程,如果在章程中有对法人活动范围的规定,法人必须遵守这一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受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活动的限制。由于法人自身不能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而要依靠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因此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就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法人代表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外从事的活动要由法人承担责任,因此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主要取决于其机关和代表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和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人章程进行民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才能变为现实。从这一意义上讲,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维持其人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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