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监护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到补充;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监护的设定方式。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的两种设定方式:①法定监护,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②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指定监护人。
监护的具体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两类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在不存在前一顺序规定的监护人或者该项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②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其行使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和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的终止。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设的。监护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两类。
1.自然终止 指设定监护人的客观情况自然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无必要,监护随之终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死亡,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恢复精神正常,从而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诉讼终止 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由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诉请法院撤销原来监护人的资格,从而导致监护终止。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人,而是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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