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考点: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统一确定,禁止当事人据其意思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禁止当事人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
具体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确定。
3.物权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确定。例如,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4.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规定。交付和登记是物权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物权作以下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区分,是以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因此,所有权又称为完全物权。所有权的这种全面支配利益表现为自己对物进行利用或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对价以及以标的物提供担保,获取信用,或者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获取标的物的价值。
定限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定限物权成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对标的物一定范围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权还可以产生限制所有权的作用。例如,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定限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价值为目的。传统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担保物权是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和永佃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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