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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41)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9月7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41)

  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

  (1)取得时效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开占有他人财产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期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概念:又称消灭时效,拽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得,当时效期间惆满 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得的制度。

  2.除斥期间与期限的概念

  (1)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得的存续期间,期满后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2)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权得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可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特定的时点,期间是指特定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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