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37)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需等待有权人表示承认后才能生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不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别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同时,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享有的催促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一种权利。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前,相对人享有的撤回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人和表现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现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有区别的。
一般的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现代理的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
表现代理的构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所谓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
3)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等。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要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2)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了权限。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财产的处分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进行,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往往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无权处分行为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不发生效力。
2018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培训: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辅导导师精讲+精选题解+内部资料。各章节配备相应习题,清晰掌握巩固各考点;详细梳理各章节分值分布,明确考试重点,解析考试方向,临考提分必备。点击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