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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8)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10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8)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要件包括: 1、充分一般民事责任的要件 2、须由有权代表法人的人实施 3、须为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

  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

  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

  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法原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户籍登记时取得

  B.企业法人破产的,自依法组成清算组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取得,且范围相同

  D.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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