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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0)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8月1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10)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和推定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公民下落不明所引起的与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安定。

  (一)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自然人只有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说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

  (二)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如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此时并不消灭),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4、死亡宣告的撤销的后果

  A、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C、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E、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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