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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法人的民事能力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6月13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是指法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履行责任的资格。包括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原因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法律事实,终于法人终止的法律事实。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法人不得享有;反之亦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人的宗旨、章程及业务活动范围。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2、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力能力,就同时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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