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笫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适用1年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责任);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更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使之确定化,因而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即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属于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是2年。(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引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期间最长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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