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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4月17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精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欠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患痴呆症的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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