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从而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行使许可的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
第三,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注:对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主要有“赋权说”、 “解禁说”和“折衷说”等。“赋权说”认为许可实际是行政相对人没有该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权才获得该项被许可的权利。这一学说被质疑的焦点在于许可的权利并非来自行政主体的赋予,而是在许可之前暂时不得行使而已。“解禁说”认为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是自由的恢复而不是权利的授予。此说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折衷说”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又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授予。该说实则是“赋权说”的延伸,因而也存在着与“赋权说”同样的缺陷。有关讨论和本章下面一些讨论可参见莫于川主编的《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九章的阐述内容。
第四,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可以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运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主要包括: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等等。从而制止不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消极的作用主要是可能会抑制竞争和滋生腐败。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有了法律的特殊保护,可能会丧失积极进取的动力,没有获得许可的那部分人,即使不断进取,达到许可的标准条件,也会因对数额的客观限制等,无法再获得许可,与被许可人竞争,从而使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减少动力。由于背后的巨大利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行政许可权进行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例题: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积极作用的是 ( )。
A.控制危险 B.配置资源 C.提供公信力证明 D.抑制竞争和滋生腐败
答案:D
解析:行政许可可以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运用不当也会产生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主要包括: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等等。从而制止不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消极的作用主要是可能会抑制竞争和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