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
1.渔业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渔业权是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形式,属于用益物权。
(2)渔业权的主体包括一切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渔业权的客体是我国领域内一切水面的生产利用权。
(4)渔业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程序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2.渔业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捕捞权和养殖权两个方面:
(1)捕捞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2)养殖权。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渔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