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国内学者多概括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由于我们是在法律程序或法定程序意义上来理解行政程序的,因此,基本将两者等同。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由行为者随意违反或变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采用的程序也必须遵循贯彻法律的一般精神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化。其基本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进行。
(2)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选择的程序必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4)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公正原则不仅要求实际上已实现了公正,而且还要求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一种公正的确信感。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对所有的相对人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为他们公正地提供各种机会。
(2)行政机关要公正地了解必要的事实真相,查明事实并收集有关的证据。
(3)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只有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纳入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才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衔私舞弊。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这里的“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式向社会公布。如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服从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于《联邦登记》上的任何文件,也不应使其受到此种文件的不利影响……”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这方面的规定。
2.行政信息公开行政信息的公开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不公开的范围应当由法律规定,使行政机关尽可能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3.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限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四、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参与行政的原则,是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承认的原则,该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参与昕证权,陈述、申辩权,阅览卷宗权,复议申请权。
五、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应兼顾行政效率。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还必须同时确立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为了确保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委任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和行政协助制度等。
总之,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参与、效率。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同时,应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司法化的色彩应当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