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
核心要点有3点:1. 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 2.客体是土地;3.权利性质:支配性和绝对性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交易禁止性—单向流动,且不属于交易,是行政征收;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分离
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土地
1.土地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地的三维立体概念
3.土地与矿藏、埋藏物、隐藏物、地下文物所有权关系
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取得
1.主体:
全民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由国务院行使,法律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为行使,具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因此出让合同盖的是国土局的章,土地产权证书盖的是县政府公章及土地局登记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三种主体形式,县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生产、添附、对无主物而言 继受取得—又称法律行为取得,指须依原所有人的意思的取得,如买受
特殊方式:时效性取得—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已满20年
四、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相邻关系限制、用途变更限制(用途管制)、处分限制(禁止交易)
第一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 客体 内容。
一、客体—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中村全转城镇户口可变为国有,划拨使用;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争购的土地;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没收—解放初期适用、82年《》之前采用争购方式拿地;82年《》后—2004年4月25日叫征用,此后谓之征收。
3.未确权给农民集体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集体,后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单位、其他非农经济组织的土地。
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全员转户口,该集体土地同时转为国有,即“村改居”。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以置换。
三、内容—权利与义务
1.权能分离,部分让与,进而获得收益,保留最终处分权不与人分享。期限届满收回又分离让度。分离是常态,恢复圆满是稳定状态。
2.所有者代表依法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让度权利,也叫设权。
3.处分土地的权力划分,不同级别政府处分权有别—征收土地审批、农地转用审批
4.收益权能方面,中央与地方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