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综合辅导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其他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其他土地登记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3日 ]  【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应注销破损土地证书。

  四、地下建筑物和公路线路用地土地登记

  (一)关于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

  地下建筑物用地,按照通常的做法,应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类型"地下权"确定,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物权法》,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均没有对此项权利进行规范,按照"地下权"登记依据不足,但是,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很多,如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旅馆等。目前解决问题的稳妥方法是引用"土地使用权(地下)"的概念,按照"地下权"的权益界定权利范围,即便新的法律出台后也比较容易衔接。 具体界定办法如下:

  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记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

  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筑、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具体登记时,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

  (二)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初期明确地规定了公路不予发证。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公路的使用者并不固定,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二是,公路大部分是由国家作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和维护,公路本身没有盈利,不会与其他使用者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三是,我国法律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使用权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如果发证后持证人按照一般使用者权益限制使用者使用,法律上没有明确制止的规定。因此,采取了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做法。但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修筑公路投资多种多样,有些路段的使用限定了范围,并发生了经济效益,如有限股份公司投资修建的收费高速路。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广东省公路用地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333号"中明确了对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公司等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线路用地给予登记发证。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作为持证人。其他公路线路用地,如果使用者明确,能够担负保养和管理义务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申请公路线路用地登记的公路经营企业应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但是,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认为应给持证人一定限制的,应在登记文件上注明。

  公路线路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如果资料不全或者不能满足登记需要的,可以请申请登记发证的单位提供符合地籍调查标准的图件资料或组织专业队伍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12
纠错评论责编:zhanglu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