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即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公司、合伙机构、个人独资机构。另外,境内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
(1)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机构法、个人独资机构法、中外合作经营机构法、中外合资经营机构法、外商独资经营机构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登记的规定;
(3)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的条件,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注销标志着其主体资格的终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权利
(1) 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权利,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2) 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实施专业培训的要求和建议;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约束在本机构中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行为;
(4)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登记代理人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5、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发经营活动;
(2) 认真履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督促土地登记代理人认真开展代理业务;
(3)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4) 承担因代理不当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赔偿;
(5)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6) 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8)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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