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考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概念与意义
是指经批准土地权利人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或自然环境变化致使土地用途与原来不符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1)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现势性,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状况的变化,
方便政府对土地的管理;
(2)通过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把土地利用纳入政府的规划和控制之中,从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2、登记申请
(1)申请人:国有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30日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3、权属审核
(1)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应审核其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否为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应审核签发用途变更批准文件的单位是否为有批准权的部门,是不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签发的;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都应该真实、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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