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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重要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4月18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重要考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客体——物的分类,物权登记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登记和权利物权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登记在不同立法体例中对不动产物权的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作为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确定产权并课税的依据;在民法的意义上,不动产登记则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绝大多数的物权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统一的职能机关负责,改变我国目前的分散的登记状况。《物权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对此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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