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管理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管理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管理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 业资格证书》申请登记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书》,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 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必须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 个人不能独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服务合同。土地登记 代理人员要妥善保管资格证书,若证书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业务情况和专 业人员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检查验证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验证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土地登记 代理服务活动。
三、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管理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均可进行代理服务;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策限制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 行代理活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服务项目,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得进行代理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 代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有关文件、资料、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约定为 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收取当事人服务费用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代理合同是代理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代理活动的核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办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 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的组织方式,建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行业的自律性组 织——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行业协会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其主要职能应该是:
(1)制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
(2)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
(3)管理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的投诉,组织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登记代理及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调解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内部争议。
(6)组织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交流。
(7)办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