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也称地类变更登记,是经批准土地权利、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或自然环境变化致使土地用途与原来 不符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利 用状况的变化,方便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把土地利用纳入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之中,从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国有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其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 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其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 的,其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农村集 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之后 30 日内申请土地用途 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土地用途变变更登记。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属物的,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 物权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申请人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 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用途改变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用地变更批准文件是否为城市规划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 批准的部门签发的。
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都应该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因此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 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 更改《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 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用途”栏目的内容。
3.更改土地证书
题目: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A.土地登记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
B.政府批地文件 C.土地交换协议书
D.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E.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答案:(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