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
一、初始土地登记公告
所谓土地登记公告,是指土地登记办公室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
(一)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
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2)在一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3)对土地登记机关在行政作业与审核中的不足施予救济,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
4)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的时间、内容及方式
1、公告时间公告应在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一般以一个月为宜。
2.公告内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3.公告发布公告应在登记区范围内广泛张贴,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等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通过报纸、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
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处理
(一)申请复查
(二)复查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初始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处理
(二)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的登记处理
题目:初始土地登记的行政准备包括:()。
A 宣传培训工作
B 研究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计划
C 划分土地登记区
D 落实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经费
E 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
答案:(BCDE )
题目:土地登记通告的发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 张贴
B 派人在街上发传单
C 直接送达申请人
D 通过电视、广播媒介发布
E 在街头搞活动发布
答案:(A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