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
一、初始土地登记通告
初始土地登记通告是政府让社会知晓进行土地登记的一种行政措施。 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5)其他事项。
关于土地登记通告的发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张贴。
2)直接送达申请人。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发布。
题目:()年 11 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西安召开“全国地籍管理研讨会”。会后,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进入全面开展 时期,全国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全面铺开。
A 1990
B 1991
C 1992
D 1993
答案:(A )
二、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人
(一)个人使用土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农村居民由其房屋产权人或房主申请土地登记。
2.使用四荒拍卖土地的农村居民由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单位使用土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1、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
3、联营单位
4.私营单位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申请人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集体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初始土地登记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在初始土地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 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
1)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2)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