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土地登记在登记存有瑕疵等特殊问题上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房屋所有权人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卖共有房屋,并且在未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的情况下办理登记引发纠纷的做法: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人赔偿,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登记实际上引入了登记公信原则立法的解决方法,即维护登记的公信力,规定善意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原来的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土地的转让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