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一、受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受理申请。
二、受理的时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承办人回避制度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