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复习考点: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要求,以接受勘测定界委托时为调查时点,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地类编号。在地类调查的同时,实地调绘基本农田界线和农用地转用范围界线。
为减少外业调绘工作量,在外业调绘前,应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结合地形图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进行室内预判。
(一)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勘测定界中建设用地多在城郊结合部,同时涉及“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和“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两种体系。而我国城郊结合部并没有明显的城、乡分界,这给两种分类体系的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以往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采用两种分类体系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分类尚明确,但土地勘测定界图中须标注地类号,例如:同是“21”,两个分类体系中代表的含义不同,易发生混淆。采用新的《全国土地分类》可以打破城乡分割的界线,同时将居民和村民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较好地联系起来,增强了调查成果的实用价值,也基本上回避了划分城乡居民点建成区界线的难题。
此外,各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情况较多,而因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带来的地类划分问题日益成为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新的《全国土地分类》,将可调整土地作为第三级分类的“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增强了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科学性与实用性。
目前,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还没有全面完成,旧分类到新分类的过渡尚难以一步到位,为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求,结合当前调查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表8―1),具体“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转换参见(表8―2)。
(二)实地调绘
实地调绘是指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片、地形图或地籍图上的地类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标注三级地类编号,核实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标注的地类一致性,与实地不一致的,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面积量算表中注明,同时调绘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界线和农用地转用范围界线并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1.地类及地类界线的调绘
地类调绘时,在实地对照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航片、地形图或地籍图逐一判读、调绘,现场标记在工作底图上,填写外业手簿。地类调绘较易出错,且对调查精度影响较大,因此需要特别认真、细心。地类调绘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认真掌握土地分类含义,注意区分相近的地类,如改良草地与人工草地等难以区分的地类;在冬季,地面附着物少,区分土地类别有一定难度,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询问确定;对于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宗地,如宗地内土地利用类别明显不同,并且土地类别界线明显(由道路、围墙等线状地物隔开)、土地面积较大,则应在宗地内区分出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土地利用类别的界线,应在工作底图上表示清楚。
地类界线在图上以点线表示,并与用地界线形成封闭图形。对小于图上1.5mm的弯曲线可简化合并,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图例符号注记在外业工作底图上。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地形图最小上图面积的小图斑可综合取舍,按相邻地类处理,地形图上最小居民地为4mm2,耕地、园地为6 mm2,其他地类为15 mm2,相应于航片上最小调绘图斑面积,应根据航片的平均比例尺进行折算。当地类界与现状地物或土地权属界、行政界重合时,地类界线可省略不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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