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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7日 ]  【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宣告收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单就承诺本身的意义来说,承诺一经作出,即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但从承诺的生效来看,它有一个从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和该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的过程。承诺的撤回正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根据具体的情势,决定撤回承诺,法律是允许的,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承诺的撤回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在形式上,只有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诺才有可能撤回,而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是无法撤回的,这是因为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作出,就因即刻到达要约人而生效,所以口头承诺是不能撤回的。其次,在时间上,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只有这样才能取消承诺的效力或使承诺的效力不发生。

  例题:河北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应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受害方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有义务证明对方具有恶意。

  2.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缔约人的财产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标的物的瑕疵及性能和使用方法等情况。当事人违反告知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违反保密义务。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严格保守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题:下列关于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其中不包括( )。

  A.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过错

  B.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错

  C.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责任

  D.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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