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总成绩及面试资格审查公告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调减取消部分招聘岗位的公告 》,现将考生笔试总成绩、岗位排名及面试资格审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总成绩、岗位排名
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考生笔试总成绩及岗位排名见附件1,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笔试总成绩“-1”表示缺考、“-2”表示违纪。为保护个人隐私,公布考生准考证号,不公布考生姓名。
二、入围面试资格审查名单
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获得入围面试资格审查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取得面试资格),考生入围面试资格审查情况见附件1“是否入围面试资格审查”栏。若显示“是”,则入围面试资格审查;否则,未进入面试资格审查。
三、面试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面试资格审查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见附件2。
四、注意事项
(一)获得面试入围资格审查的人员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1.《报考信息表》2份(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张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2017年应届毕业生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不符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省人社厅将在公招的任一环节取消报考者的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报考限“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认定时,报考人员系党政机关在编人员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报考人是本单位在编职工的正式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报考人是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证明,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系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的,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证书(或党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社保缴纳存单;系军队复转人员的,须提供服役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5.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对于参加2016年度国家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办理资格证书的,可提供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参加资格审查并视为符合相关要求。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
(二)获得入围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证件及个人资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中因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因缺少面试资格审查公告要求的证件和没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自动放弃其面试审查资格而产生的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依次等额递补取得面试审查资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根据报考者在《报考信息表》上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
(四)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了80元面试费的面试人员,由招聘单位发给面试通知书。
(五)相关事宜请咨询招聘单位,咨询电话:
028-87393801(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人事部门)
028-88424381(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城东病区人事部门)
028-67087557(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实验动物所人事部门)
028-85589309(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部门)
028-84879116(四川护理职业学院人事部门)
028-65978220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人事部门)
028-86603096(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人事部门)
0830-3165060(西南医科大学医院人事部门)
0817-2262115(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人事部门)
028-83016623(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事部门)
028-84879691(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人事部门)
028-86133056(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人事部门)
028-68965145(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人事部门)
附件: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总成绩及入围面试资格审查情况表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面试资格审查时间地点一览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