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
8月12日,科技部社发司在北京组织召开《“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陈君石、张学敏、吴清平、陈志南、黄璐琦、李松、王广基7位院士和来自江南大学、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30余位专家参加会议。公安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相关业务处级同志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组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吴永宁技术总师代表编写专家组介绍了WHO、欧盟、美国在应对食品安全挑战,推动监管科学化,加强监管检测、风险评估、溯源预警、过程控制等方面的部署,分析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面临的源头控制不足,风险评估不够,全程溯源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危害因子检测和生物暴露检测。食品药品早期毒理学评价,大数据溯源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技术等重点。部门代表、与会专家就《规划》的思路、目标、任务设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从不同角度对《规划》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进一步明晰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十三五”的研究目标和重要任务。
材料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局面,其中,不断推进公众参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逐步成为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改革和创新的基本共识。但遗憾的是,公众参与热情不够高,参与范围不够广、不够深。亟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有奖举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的关键是通过物质奖励,鼓励行业、企业内部人士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目前,几乎所有省市都设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但绝大多数地方的有奖举报制度规定实名举报、实名领奖。实名举报、实名领奖的确有助于案件的查实和保障资金的安全,但却让举报人冒的风险非常之高。在过去一些年份、一些地方,曾发生举报人信息被泄露,遭遇被举报企业的解雇,甚至打击报复的事件。亟需改变举报、奖金领取方式,从技术上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上海、贵州的密码举报、密码领奖方式,是有益的探索。并可根据举报人的贡献,提高举报人奖励标准,取消最高奖励金额。美国“吹哨人制度”规定“吹哨人”可分得15%~25%的罚金。我国举报人可分得的罚金或货值金额通常不超过5%,相对而言,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当然,最重要的是,从法律上详细制定信息泄露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预防措施,遭遇被举报人报复后的国家赔偿或国家援助方案,以及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惩罚措施,真正做到从制度上加强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投诉索赔制度。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法律规定高价赔偿的初衷是要让不良商家付出成本、付出代价,以威慑其潜在违法行为。但因投诉索赔程序繁琐,一般消费者嫌麻烦,没有精力,或专业素养不够,往往没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过,职业打假人在投诉索赔方面具有专业素养,丰富经验,具有与商家死磕到底的精神。职业打假,本质上,是以社会力量弥补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助推作用。尤其在目前赔偿标准难以大幅提高、执法负荷繁重、执法资源稀缺的多重因素约束下,相关部门更应尊重法律,完善法规,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充分发挥职业打假人在抵制、打击售假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声誉威慑机制。声誉机制作为社会共治的重要载体,有助于促使消费者“用脚投票”,抵制交易惩罚不良商家,具有比行政罚款大得多的威慑效应,但声誉威慑以信息为基础,而现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中存在巨大的信息鸿沟。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社会稳定和产业发展的考虑,担心将食品风险信息公之于众会引发社会恐慌,也担心对行业造成冲击,不愿主动、及时地发布企业的违法信息;有些地方对外发布了企业的违法信息,因普遍采用职能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很少采用受众较多的新媒体发布,广大消费者仍然难以及时接收到相关信息,甚至处于未知情的状态,导致声誉威慑效果大打折扣;有些地方虽已经采用新媒体发布了企业的违法信息,但发布的信息过于笼统模糊,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主动、及时地发布信息,还应顺应新媒体作为广大公众接受信息来源的这一趋势,积极利用门户网站、社交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企业违法信息。在发布企业违法信息时,要注意定性准确、分类清晰、表述易懂,确保声誉惩罚指向准确、宽严有度、强化威慑功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尤其要将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整改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发布,为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整改、守法情况的动态信息全景。
问题:结合给定材料,请归纳概括加强食品安全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要求: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字数不超过350字。
【参考答案】
加强食品安全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物质奖励,鼓励行业、企业内部人士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改变举报、奖金领取方式,从技术上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从法律上详细制定信息泄露后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预防措施。二是建立投诉索赔制度。相关部门要尊重法律,完善法规,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充分发挥职业打假人在抵制、打击售假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声誉威慑机制。监管部门不仅要主动、及时地发布信息,还应顺应新媒体作为广大公众接受信息来源的这一趋势,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发布企业违法信息,要将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整改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发布,为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整改、守法情况的动态信息全景。(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