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整部刑法就是围绕着罪与非罪,犯罪和刑法展开。根据通常的分类原理,犯罪分成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大类。诸如,交通肇事罪等纯粹的过失犯罪都以是否出现最终的危害结果为必须。但是与之相对的是,故意犯罪有着各式各样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预备阶段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我们就可以按照犯罪预备来处罚。预备仅仅是准备工作创造条件,距离犯罪最终的危害结果还很远,所以刑法规定对于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甲欲杀害其父亲乙,手持注射器前往父亲的房间,突然惊雷一声,吓的他把注射器摔在了地上碎了,使得犯罪无法再次进行。甲就是故意杀人的预备。
二、犯罪未遂
预备和未遂有着共同的特点,即犯罪均是由于实施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最大的区别是,是否着手实施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之前而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对于法律侵害的紧迫性是界定着手的关键。例如:甲在寝室饮水机内投毒意图杀害室友乙,甲往饮水机投放时刻即为着手。而丙女在晚餐内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丁,丙将含有毒物的食品端给丁时候才是着手。而相比于预备,犯罪的未遂则明显更加地接近既遂,因此在处罚的尺度上,刑法规定的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而没有了免除处罚一项。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让犯罪停止下来没有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相比于前两种状态,中止的最大特点在于自动性。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进行的任何时刻,比如着手之前的预备阶段,或者是着手之后的实施阶段,甚至是实施完毕结果出现之前的阶段。在实施完毕之前只要求自动放弃犯罪即可以成立中止,而实施之后的中止则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不仅仅强调自动性更加的注重有效性。比如,甲杀害乙后在乙死亡之前,幡然悔悟亲自去救乙,如果甲成功地把乙送至医院抢救回来,对于甲认定犯罪中止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如果抢救失败了,尽管甲有悔悟的行为亦是不能认定为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