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枣庄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了解,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挂钩调整,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3、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90元和170元。其他人员(有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440元和760元。
4、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35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