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改革: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本月启动征缴,缴费率和企业职工一样,同为28%
20余万人告别“免缴”
记者从省人社厅和省社保局了解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8月起启动征缴,这意味着2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将和企业职工一样,要领取养老金就要先缴费。
南国都市报记者 孙学新
“体制内”人员要养老先缴费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余万人,是此次改革涉及的主体。
新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后,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等,将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
改革后,“体制内人员”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我省涉及人数20余万
全国涉及人数近4000万
不同性质单位分批启动
8月,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8月启动保费征缴。8月31日前,我省将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
9月开始,机关、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统一核发。
10月,其他事业单位启动保费征缴。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将于10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10月31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
11月,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于11月开始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缴费率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率和企业职工一样,同为28%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尚未分类改革事业单位
继续按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
改革前
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计发依据:一、退休前一个月在职工资;二、工作年限分档。这种计发待遇的方式不能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如果临近退休提拔,就可以多拿退休金。
改革后
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技术上细化到每年甚至每月的缴费,从而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比如,小明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缴费年限长,可能比上司领的退休金多。
养老金
300%封顶、60%托底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公务员老陈应这样缴费
在机关上班的公务员老陈,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
改革前
不用个人缴费,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
改革后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即,他每个月要缴纳的养老保险:
这笔钱从老陈月收入中扣除,进入他的养老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5000×8%=400元
改革前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以往共用保险基金账户导致的资金缺口,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现象。截至去年5月,垫付额度达11亿元。
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将单独建账,不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共用一个保险基金账户,挤占现象将成为历史。
“老人”
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
原则: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
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原则: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中人”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原则:“逐步过渡”。
一是他们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