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在审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所取得的反映被审计事项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资料。它是审计人员据以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根据。
(一)审计证据的分类
审计证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按照审计证据的形式,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证实实物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被审计单位对实物资产拥有所有权,而且实物证据有时还无法对某些资产的价值情况作出判断。
(2)书面证据。是指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实经济活动的一类证据。(主要证据)
(3)口头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提问所做的口头答复形成的一类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可能会带有个人成见和片面观点,可靠性较差,证明力较小,但它具有一定的旁证作用。必要时还应获得被询问者的签名确认。
(4)环境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一类证据。有助于审计人员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策略,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2、按照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可分为基本证据和辅助证据
(1)基本证据。是指能够用来直接证实被审事项的重要证据。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审计证据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主证。例如实物证据、书面证据,都属于基本证据。
(2)辅助证据。是指对基本证据起辅助证明作用的证据。它是用来从旁证明被审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证据。所以,也称旁证或佐证。
3、按照审计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注意:1区别内容2证明力强弱不同。)
(1)外部证据: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编制的书面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外部证据又可分为:a.直接递交的外部证据;b.被审单位持有并提交的外部证据;
(2)内部证据:由被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内部证据不如外部证据可靠,但当内部证据在外部流转并得到印证时则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或者在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内部证据的可靠程度也是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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