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知识点 | ||
1 | 国家审计机关设置 | 国务院设审计署,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
2 | 国家审计机关基本任务 | 对政府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3 | 国家审计机关具体任务 | 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法规草案,2、研究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审计工作计划3、办理审计事项4、指导监督全国各级内部审计,监督全国社会审计工作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 |
4 |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7条 | 有权要求提供资料,认为财政财务收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结果,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
5 |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14条 | 1、对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3、对中央银行4、对国家事业组织5、对国有企业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7、对政府投资项目8、社会保障捐赠等9、国际组织援助贷款项目10、主要负责人11、法律规定12、专项审计调查13、健全内部审计制度14、对社会审计核查 |
6 | 国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 | 根据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署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时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限制,上级对下级重大事项可直接审计,上级可对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涉及重大机密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有争议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军队系统由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
7 | 《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 |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和社会审计法律责任2、是因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3、是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
8 |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
9 |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义务) |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管理审计3、对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4、固定资产投资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性评审6、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7、其他 |
10 |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权力) | 1、要求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资料2、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会议3、参与研究制定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制度4、检查现场勘察5、检查计算机系统6、调查取证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临时制止8、有权暂时封存资料9、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建议10、对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11 | 社会审计组织 |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公司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事务所 |
12 | 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属法定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4条具体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并出报告、法规中规定的其他 |
13 |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设计制度、培训会计、担任顾问提供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申报纳税、代办注册登记、资产评估、参与可行性研究 | |
14 | 社会审计组织权限 |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报告,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
15 | 社会审计组织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对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20条遇到3条情形之一应拒绝出具报告,第21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时不得有的行为有4条(明知**不予指明),第22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的行为7条(不得买卖审计单位股票债券、索取酬金、委托催收债款、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以上所执业、对其能力进行宣传招揽业务、其他) |
16 | 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21条规定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警告、没收所得可并处1-5倍罚款,严重的暂停经营业务或撤销;会计师违反20条21条规定由省级警告,严重的吊销证书。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17 | 社会审计组织法律责任(证券法) | 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警告,撤销从业资格,并处3-10万元罚款 |
18 | 社会审计组织法律责任(公司法) | 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提供虚假材料的*** |
19 | 《刑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 229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 |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 | 2007年司法解释,存在6种以上情况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知****而不予指明) |
21 | 防范法律责任的对策6条 | 明确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组织的责任、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为审计人员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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