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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章节知识点:行政处罚法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7日]  【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决定包括: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1)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程序中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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