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350号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 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 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中央考试单位于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相关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6月21日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