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简单计算题旨在考察应试者对几种主要估价方法的掌握和应用情况,每道试题着重考察某一种估价方法的具体运用,有一定深度,但不强调综合分析。
解答该类试题除需掌握答题技巧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数据选用。有时题目中给出的已知条件较多,应试者需从中选取合理的数据用于计算,如收益还原法中,无论收益还是费用均应采用客观值;成本逼近法中的成本亦应采用客观成本,除非实际情况与客观标准一致或是评估带租约的房地产。应试者在审题过程中要能够做出判断,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实际值,什么情况下不能采用。
(2)参数选用。利息率、利润率、还原率、税率等取值也要合理。
(3)计息期、收益年期取值等。如在收益还原法中确定收益年限时,需将土地的尚可(剩余)使用年限考虑进去。
(一)审题
(1)明确题目要求。本题要求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单位地价和总地价,即要求计算出两种形式的土地价格。
(2)梳理有关资料。可将题目提供资料分为两类:一是有关估价对象资料。审查时需留意估价时点、土地取得时间及使用年期,估价时点与土地取得时间是否一致等;二是市场调查资料。该类资料是解题的基础,也是选择方法的主要依据,审查时要留意所给资料与估价对象情况是否一致,如土地使用年期等。
(3)考虑资料取舍,找出隐含条件。对题目中所提供的市场调查资料要仔细审查,看缺少什么条件,是否有隐含内容。如本题未给出土地增值收益率,但若仔细审查便不难发现,土地增值收益可依据土地出让金确定。
(二)解题思路与方法选择
1.方法选择本题主要提供了有关土地取得与开发费用资料及相关参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
2.解题思路由于题目所给条件比较间接,解题思路亦应与常规做法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年期修正上,首先需明确待估宗地的剩余使用年期,因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相差一年,至估价时点止,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应为49年。
基本思路:先根据题目所给条件确定评估方法;然后分步计算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和利润;将以上各项相加得到无限年期土地成本价格;将无限年期土地成本价格和50年期土地出让金分别进行年期修正,均修正为49年期价格;将修正后价格加总得到所求地价。
(三)公式与计算步骤
1.适用于该宗地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出让金×年期修正系数:
2.计算步骤
(1)选择计算方法根据题意,本题适用于成本逼近法
(2)土地取得费及税费10×10000÷666.67=150(元/平方米)
(3)土地开发费8×10000÷666.67=120(元/平方米)
(4)利息(按单利计算)
150×5.5%×1+120×1×1/2×5.5%=11.55(元/平方米)
(5)利润(150+120)×10%=27(元/平方米)
(6)土地成本价格150+120+11.55+27=308.55(元/平方米)
(7)49年期的土地成本价格308.55×[1-1/(1+6%)49]=290.79(元/平方米)
(8)49年期的土地出让金30×[1-1/(1+6%)49]/ [1-1/(1+6%)50]=29.90(元/平方米)
(9)计算单位地价290.79+29.90=320.69(元/平方米)
(10)计算总地价总地价=320.69×3000=96.21(万元)
(四)难点与常见错误分析
1.试题难点
对于成本逼近法应用的测试在历次考试中均有涉及,与以往不同的是,本题更偏重对应试者估价能力的考察,且在以下两方面增加了难度:
(1)某些条件比较隐讳。本题未给出土地增值收益率,土地增值收益以土地出让金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能够做出判断。
(2)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不一致,需确定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并做相应修正。因土地取得时间与估价时点相差一年,至估价时点止,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应为49年。在对土地成本价格和土地出让金进行年期修正时,要考虑成本价格(无限年期)和土地出让金(50年期)在土地使用年期上的差异,采用不同的修正公式。
2.常见错误分析
(1)解题步骤不够清晰或缺少某些步骤。如对各项费用及利息、利润的计算只用一个算式表述,或前面缺少解题方法说明等。
(2)未统一价格单位或面积换算错误。解题过程中各项费用与价格单位要统一,中间过程既可使用“元/平方米”,也可使用“万元/亩”,但最终单位地价要换算成“元/平方米”。面积换算是成本逼近法考题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历次考试多有涉及,‘’亩“ 与”平方米“之间的换算,可采用”1亩=666.67平方米“或”1亩=1/0.0015平方米“。
(3)利息计算中计息期取值错误。需计算利息的项目为土地取得费与土地开发费,但计息期不同,土地取得费的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即1年,土地开发费在均匀投入的前提下(等同于在年中一次性投入),其计息期为0.5年。应试者往往不考虑土地取得费与土地开发费的计息差异,计息期均按一年或半年计算。
本题土地开发周期未超过1年,在按年计息的前提下,可按单利计算利息,若开发周期在一年以上,则需按复利计算。
(4)利润计算基数错误。利润计算基数应为土地开发费与土地取得费之和,利息一般不作为计算利润的基数。
(5)未做年期修正或修正错误。如:未考虑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出让金在使用年期上的不同,均按无限年期将两者一并修正为49年期价格;或仅对土地成本价格进行年期修正;或错将土地剩余使用年期确定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