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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一位在该厂工作了15年的工人,与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接到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王先生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提出,新厂离家太远,自己家里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刚刚5岁的幼儿需要接送,确实有困难,因此要求到该厂在市区的销售部门工作。
企业经过慎重研究,书面通知王先生:销售部的编制已满,无法安排。王先生是制造工人,文化水平仅为初中,没有任何销售经验,而且企业为解决员工的上下班问题,已经安排开通班车等,因此鞋厂无法满足王先生的要求。经几次协商,双方均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最后鞋厂书面提出:再给王先生一个月的时间考虑,如果还不能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鞋厂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王先生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在接到通知后仍表示不能到新厂上班。
一个月后,鞋厂做出决定:因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协议,王先生不服从本厂的工作安排,遂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支付王先生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先生对鞋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并要求鞋厂安排其到销售部门工作。
请对上述案例提出你的分析意见。参考答案:
(1)因为桢隆制鞋厂的厂址要迁到郊区,使得该鞋厂原来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鞋厂按照规定提前60天向员工发放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桢隆制鞋厂变更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
(2)企业与员工在签订以及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王先生有权提出到销售部工作的要求,该鞋厂有权决定不接受王先生的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桢隆制鞋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4)在本案例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中,王先生在桢隆制鞋厂工作15年,但鞋厂支付王先生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规定。
(5)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程序的,在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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