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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并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
(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2)将该批设备运回公司,支付含税运输费用1.11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新购人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租金3万元,当月预收一年租金36万元;
(4)将2012年购入的一批设备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取到当月不含税租金5万元。当月购人维修该批租赁设备的修理用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
(5)当期购入融资租赁用大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1.7万元;另支付安装费、保险费合计23400元。
假设:企业“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经营租赁,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问题:
(1)计算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当月进项税额=3.4+1.11-p(1+11%)×11%+1.7=5.21(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36×17%=6.12(万元)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6.12-5.21-23400÷10000÷(1+17%)×17%+5×3%=0.72(万元)
【解析】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收入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新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也可以抵扣;租赁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设备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但按3%增值税征收率纳税的“旧设备”,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3)购入融资租赁设备支付的安装费、保险费可以抵减销售额20000元,计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400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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