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国家主权豁免.关于放弃要注意以下几点:(1)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和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3)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4)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对执行豁免的放弃.(5)国家的放弃是就一个具体案件而作出,在一个案件中的放弃不等于一个国家永久的立场.(6)国家要求一个国家宣布某一判决无效的行为,不说明该国已接受其法院的管辖.故BC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