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分部分项工程量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6.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