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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基础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7)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11日 ]  【

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2)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3)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教材补充部分)《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对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教材补充部分)《专利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教材变动部分)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专利法》规定,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但该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教材补充部分)

(6)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又称专利保护期。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7)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②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③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④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教材变动部分)

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教材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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