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更换)资格证书办法
一、受理对象
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补办、更换的人员。
二、受理范围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含原国家人事部)印制的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职(执)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原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证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 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 遗失证书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专业级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原证书上的红色印刷号码;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
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四、办理时间
1.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四(上午 9:30 至11:00下午 2:00至5:00)。
2. 领取证书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
五、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120号40号楼1楼1号窗口
联系电话:6196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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