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工作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工作G和工作I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这两项工作作业时间均缩短了2天,该两项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分别为2000元、25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工作和费用补偿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的工期补偿是多少?总工期补偿多少天?
3.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应由甲方补偿的人工窝工和降效费12元/工日,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试计算甲方应给予乙方的追加费用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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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问题1:
答: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提供可靠电源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保证工程质量使是乙方的责任,其措施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事件3: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60m3,超过了工程量风险系数10%的约定。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因加快施工而工期提前应按工期奖励处理。
问题2:
答:事件1:工期补偿1天,因为工作B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1天影响了工期;但工作A不在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拖延的2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事件2: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3:工期补偿为0天,因工作E不是关键工作,增加工程量后作业时间增加(360-300)m3/300m3/5天=1天,不影响工期。
事件4:工期补偿0天。采取加快施工措施后使工期提前按工期提前奖励处理。该工程工期提前3天。因工作G是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工期提前2天,工作I亦为关键工作,采取加快施工后虽然该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但受工作H时差的约束,工期仅提前1天。
总计工期补偿:1天+0天+0天+0天=1天。
问题3:
答:事件1:人工费补偿:(8+10)工日×12元/工日=216元
机械费补偿:2台班×560元/台班+1台班×280元/台班=1400元
事件3:按原单位结算的工程量:300m3×(1+10%)=330m3
按新单价结%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算的工程量:360m3-330m3=30m3
结算价:330m3×65元/m3+30m3×58元/m3=23190元
工作E增加费用:30m3×65元/m3+30m3×58元/m3=3690元
事件4:工期提前奖励:3天×3000元/天=9000元
合计费用追加费用总额为:216元+1400元+3690元+9000元=14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