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监督
1.产品监督部门
国务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部门是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它依法代表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地方政府设立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局、专量局等,它们有权对产品的质量(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销售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指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进出口检验部门等。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向产品质量推行的强制性监督检查措施。
(1) 监督检查的产品范围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等。
(2)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这里所说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样品的提供与检验费用的承担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7)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
8)检验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9)检验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 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又具体包括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承担产品责任的要件与形式
(1)承担产品责任的要件
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造成了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产品责任的形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形式
4)承担预防性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承担采取警示、召回措施等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承担惩罚性赔偿 责任的条件为:
7)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
8)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严重,且只能是人身伤亡方可适用;
9)产品缺陷与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的免除:生产者 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11)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12)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即生产者、销售者可 以被侵权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故意,侵害由第三人造成,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抗辩,主张不应承担责任或应减轻其责任。
4.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1)权利主体
产品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 ,受害人死亡或终止的,是其权利的承受人。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
(2)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主体分为外部责任主体和内部责任主体。
1)外部责任主体。外部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
2)内部责任主体。内部责任主体是产品的运输者或仓储者 。
5.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死亡 的,并应当支付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因产品存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4)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 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侵害他人人身 权益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在被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与责任期间
由此可见,我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责任期间为10年,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责任期间为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四)产品合同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合同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即用户或消费者通过订立合同或通过零售方式与销售者之间形成的责任,其本质为违约责任。
与产品责任比较,其特征有:
1)产品合同责任是发生在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用户或消费者与产品的销售者之间的责任;
2)产品合同责任是由于产品瑕疵而引发的责任;
3)产品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的销售者只要有供应的货物有瑕疵这一事实,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产品合同责任;
4)产品合同责任的免责情形只有不可抗力;
5)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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